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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为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本所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本所健康发展,依据《律师法》、《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川律协【2016】36号)、《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川发改价格【2018】9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法通【2021】87号)等有关法律规定本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在此基础上,结合四川省、泸州市法律服务市场和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
   2.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律师收费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6%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5.5%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3%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2%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案件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5.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6%-30%,可另比照该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费收取基础代理费,原则上不能采取不收取基础代理费的全风险代理方式。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符合上述第5项规定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7.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3)代理执行案件亦可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进行风险代理或计时收费。

8.代理民事申诉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再上浮不超过1.5倍收费,亦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风险代理或者计时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代理行政诉讼、复议、听证等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专项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按涉及金额收费。

1.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复杂法律服务项目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2.计件收费的,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在以下最低收费的基础上合理上浮:
  (1)法律咨询及简单的合同修改,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
  (2)起草合同或者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3)参加简单的项目谈判,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4)就简单的单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
  (5)对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3万元。

3.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担任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万元-8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6万元-6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4)担任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2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若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涉外、证券、知识产权、税法等专门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小时费率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风险代理

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 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6%。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四、不应收费项目

参与信访、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援助等公益事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公益补助等形式解决经费问题,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减收或免收费用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

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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