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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郭某某诉胡某某、邓某某、某物流运输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平通律师事务所2016.01.17浏览量:3733次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6日8时30分,被告邓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往泸州方向行驶,在车行至国道线时与相对方被告胡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客车乘车人郭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邓某某不按规定行车,胡某某未确保安全行驶,邓某某、胡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郭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郭某某经住院治疗后出院委托本律所律师提起诉讼。同时经鉴定,郭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十级、十级;自受伤之日起计算护理时限150天;续医费为23000元或以实际产生为准。


    被告邓某某系小型客车的实际所有人,被告胡某某系货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货车挂靠于被告某物流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告起诉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352788元。


    二、代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支付原告相应赔偿,余下损失由被告胡某某、邓某某赔偿相应损失,被告某物流运输公司对被告胡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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