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平通律师事务所2016.01.17浏览量:3548次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电脑300台,每台4000元,总计价款120万元。A公司须在同年9月底以前将货款汇入B公司的银行账户,款到15日内B公司将货供完,如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的4%违约金。合同订立后,A公司须在5日内向B公司支付15万元定金。在经B公司多次催促后,A公司仍不付款。A公司于10月25日向B公司表示终止合同,并自愿放弃15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后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已经将电脑准备完毕,如果A公司不履行合同B公司将损失80万元,请求A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A公司辩称,其已放弃15万元的定金,不应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二、争议焦点
对于B公司放弃15万元的定金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B公司能否再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三、本案分析
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该解释,如果合同一方以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没有明确约定可以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因此,A公司答辩的理由不能成立,A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据此,定金与违约金是否只能选择适用?虽然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中,不少人认为定金与违约金一般不能并罚。根据个人观点,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数额不是很高,且B公司的损失过高,B公司就算同时选择定金与违约金也不足以弥补B公司的损失,如果同时适用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B公司也可以直接选择违约金,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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