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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诉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平通律师事务所2016.01.17浏览量:3808次

    一、基本案情


    A公司(原告)与B公司(被告)于2013年4月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合同约定:1、A公司承包B公司位于某工业区的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2、工程总价为3290000元,合同签订后预付工程款500000元,主钢结构进场即付500000元,剩余工程款于2013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3、工程期限为主钢结构进场后50天完工,除因B公司原因或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组织等原因、因停电停水、不可抗力原因、遇四级以上风及雨雪天气,工程顺延。4、B公司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即视为违约,B公司应支付A公司银行二倍同期贷款利息。A公司不能按期竣工即视为违约,A公司应支付每天5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5、A公司施工完毕后即通知B公司验收,B公司须三日内对工程进行验收,B公司如不配合或拖延验收、擅自动用或提前使用工程,均视为本工程已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均由B公司负责。6、双方特别约定:B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工程款,如到期未付清工程款,则由B公司自愿支付A公司所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利息率为月息2%。


    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开始厂房的主钢结构施工,于2013年9月完成施工并交付。B公司接收工程并将部分机器搬进厂房。2014年7月,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3290000元,B公司已支付1050000元(100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4年1月29日支付),B公司尚欠A公司224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2014年10月24日,Z先生承诺对B公司欠A公司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款项付清止。


    2014年10月30日,本律所接受原告A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起诉B公司及Z先生,请求法院判决:


    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40000元,并自2013年6月30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被告还清工程款之日止;


    2、被告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1月29日止按月息2%支付原告50000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7035.62元;


    3、被告Z先生对诉讼请求1与诉讼请求2承担连带责任;


    4、原告对该工程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应从总厂房竣工日起算。


    二、代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理清案件争议焦点,基本支持了原告前三项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分析


    1、未办理验收手续,被告以质量瑕疵抗辩,如何认定工程竣工。


    经查明,原被告均确认已对工程进行过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240000元工程款,可予支持。被告以验收且以质量瑕疵为由,要求少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办理验收,但已实际接收使用,视为质量合格,被告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逾期付款利息的确定。


    合同约定与补充条款中特别约定不一致,应以特别约定为准,由于特别约定利率超过法定范围,应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3、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起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实际竣工日或约定竣工日起算。由于原被告就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独立订立了施工合同且已竣工,双方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原告以总厂房竣工日起算,而总厂房于2014年7月份已停工,因此,不予支持。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实际竣工日或约定竣工日,均已超过6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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