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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某诉某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平通律师事务所2016.01.17浏览量:4178次

    一、基本案情


    杨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建某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项目工程。于2014年7月4日与李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该项目工程以自己的名义发包给李某某。2014年8月10日,李某某聘请的工人黄某某在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黄某某的妻子杜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黄某某与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黄某某与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某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黄某某受雇于李某某,并没有与自己成立劳动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黄某某与自己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案分析


    某工程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发包给杨某某,杨某某又以个人名义将项目工程发包给李某某,李某某雇佣黄某某从事劳动。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向黄某某发放工作证、工作服等,且未对其进行管理或发放工资,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杜某某提出黄某某与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资格责任。所以,某工程有限公司只需承担用工主体资格责任,其与黄某某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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