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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起,我省律师可以在家门口完成异地阅卷工作
    四川法制报2016.06.02浏览量:2579次

       《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办法(试行)》于6月1日起施行,我省律师担任辩护人办理异地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即可在家门口完成阅卷工作。

        

        根据《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异地阅卷是指律师申请查阅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州)以外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案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检察机关提供已制作电子卷宗的案卷材料供律师阅卷。

      异地阅卷流程:1、代理律师到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或市级检察院案件管理大厅进行申请;2、填写《律师异地阅卷申请表》并带齐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等材料;3、申请受理后,检察院及时联系案件办理地检察院并将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阅卷系统,向案件办理地检察院提出阅卷申请;4、案件办理地检察院在复验材料后,在卷宗系统对律师申请作出回复,并及时导出电子卷宗上传至异地阅卷系统。

      时限要求:律师担任辩护人申请异地阅卷的,检察院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申请异地阅卷的,检察院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阅卷形式:电脑现场阅卷和刻录电子卷宗光盘。如果选择刻录电子卷宗光盘,阅卷律师则还需要在刻录完成后,在《电子卷宗数据光盘签收单》上进行签字,对自己的相关信息和刻录光盘的张数进行确认,同时要保证做好数据光盘的合理使用和保密等。申请受理地在律师阅卷完毕或领取光盘后三日内,应删除异地阅卷系统和下载到本地电脑中的电子卷宗。

        费用问题:因复制电子卷宗发生费用的,检察院只收取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免收复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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