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某某等诉雷某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 平通律师事务所2016.01.17浏览量:3446次
一、基本案情
原告先某某与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四十户户主签订《联户集资协议书》,约定将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某地段进行开发,联户集资建房。房屋建成后,四十户业主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先某某等人在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组织工人拟将自己一层的非住宅、市场的房屋改建为门市。施工过程中,雷某某等人认为先某某的改建行为对其出行不利,要求留足消防通道。双方协商不成,雷某某遂将先某某等人砌筑的门市隔墙推倒并阻止施工。先某某等人以雷某某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
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擅自砌筑隔墙,其他业主的阻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三、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分析
原告等人拟改造的房屋的用途为市场,实际用途为菜市场。该市场只有一面可供全体业主通行,并成为历史性的通道。本案中,原告的擅自筑墙的行为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擅自筑墙,不仅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区分所有权,而且该全体业主出行造成阻碍。被告有权请求原告排除妨害,鉴于时间的紧迫性,被告推倒隔墙的行为属于民事自助行为,且未超出民事自助行为的范畴,所以被告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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