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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平通律师事务所2016.01.17浏览量:3571次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1月3日生有一子赵某某。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不是自由恋爱,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还经常殴打原告。原告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但被告称不愿离婚。


    二、代理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2、婚生子赵某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赵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赵某某的生活费1000元,赵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各承担一半,直至赵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本案分析


    本案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被告有经常殴打原告的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其次,原告在2008年5月曾提出离婚,双方至今没有和好,现原告再次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四、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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