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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平通律师事务所2016.01.17浏览量:3686次

    一、基本案情


    钱某与陈某系某村村民,陈某高中毕业后未能考上大学,于2003年通过别人介绍与本村村民钱某结婚,双方婚后与感情良好,生有一女陈某一。陈某随其他村民外出到工地打工,由于聪明、勤奋,不久就当上了工地的小包工头。随着资金和经验的积累,陈某也越来越有名气,不仅在村里修了一幢楼房,而且也在县城买了一套房。由于陈某嫌钱某土气,越来越看不顺眼钱某,于是长期不回家。钱某也觉得夫妻之间没有了感情,双方协议离婚。村里那幢楼房归钱某所有,女儿由陈某抚养,钱某不承担抚养费,家里现有存款10万元,分给钱某5万元,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2010年3月,钱某发现陈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豪华家具等,价值约为200万元。后钱某多次找到陈某要求分割这套商品房及家具,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现钱某委托本律所律师代理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代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据此,被告在离婚时隐藏商品房及家具等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后果。同时本案应该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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