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某某诉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 平通律师事务所2016.01.17浏览量:3742次
一、基本案情
林某某与马某某合伙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以从事运输业务。后来两人因为经营方式出现分歧,决定散伙。经第三人调解,该汽车由林某某取得。林某某对于该汽车的出资方式是通过向管某借款。后管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林某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林某某提出已将该借款还给了马某某。管某陈述并没有收到还款,且手中有林某某出具的借条。经法院主持调解,林某某归还管某某本金及利息。后来林某某以马某某将管某的借条据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并赔偿损失。
二、本案结果
马某某返还林某某借款。
三、本案分析
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林某某应该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马某某应该对其反驳林某某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应该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合理要求原告或者被告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举证。但是,如果原告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除非被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得到支持。在本案中,林某某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而马某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法院法院对林某某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